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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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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针对“企业是什么”这个问题,对经济史、管理学、经济学等不同视角研究成果进行的整理和归纳。
“企业”是一个“高语境词语”。“高语境词语”由美国学者霍尔(1914-2009)提出,指相同的词语在不同的语境会有不同的含义。“企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根据视角不同有很多种解读方式,此外在概念与实例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资料:
《实例与概念:从“老字号”看企业》
《企业史需要怎样的企业概念》
《企业概念与地位的法律分析》
《企业是什么》
《企业是什么——西方企业理论述评兼论现代工商企业的本质》
《关于中国企业起源问题的若干思考》


IP属地:山东1楼2024-04-16 21:03回复
    一、经济史的视角
    企业史研究者关注的是连续性,即现代企业古代工商业之间的继承和发展关系。
    《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和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在其“绪论”中将企业定义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它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集合生产要素,它是独立进行产销活动的经济实体,它有盈利的冲动。”根据这个定义,国营企业不是企业,作者解释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单位充其量只是政府这个大工厂内部的生产车间,严格地说,它们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于传统中国的商业、手工业,该书则采取了比较含糊的处理,认为“传统商业和手工业既不同于近代企业,又有作为市场主体的某些共性”。
    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主持的多卷本《中国企业史》(分别由企业管理出版社于2002年和2004年出版),则将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现代企业,“所谓一般企业,是指包括手工业企业和使用机器及机器体系的现代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基本特征的,即从事着产品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经营单位”;“所谓现代企业,是一般企业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具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公司制企业是其典型形式’”。也就是说,现代企业是包含在一般企业之内的一种特殊类型,而一般企业既包含传统中国的商业和手工业,也包括计划经济时期国营企业。
    总结,对企业史的角度来说,企业包括目的: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形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两个核心要素。主要考虑的是企业的发展变迁。


    IP属地:山东2楼2024-04-1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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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管理的视角
      在企业管理方面,彼得·德鲁克十分受推崇。彼得·德鲁克先后任纽约大学和克莱蒙特大学教授,做过通用汽车公司的顾问,被称为现代管理学之父,在企业当中深受追捧。在1954年的《管理的实践》有《企业是什么》一章。
      彼得·德鲁克指出,不能仅从利润的角度来定义或解释企业,盈利只是企业经营的限制性因素,是检验企业效能的指标。市场是由企业家所创造的,企业促使经济增长、扩张和改变,从而企业的另一功能就是创新。在《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中将实践创新与企业家精神视为所有企业和机构有组织、有目的、系统化的工作,提出需要一个“企业家社会”。他认为创新与企业家精神能让任何社会、经济、产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保持高度的灵活性与自我更新能力。概言之,企业是要盈利的,企业更需要创新,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总结,在企业管理领域,以彼得·德鲁克为例,关于企业内涵的研究,是在经典企业定义的基础上,为了服务于企业创新、目标管理等管理理论,而进行的阐释。主要是为了阐述自身的企业管理主张。


      IP属地:山东3楼2024-04-1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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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学的视角
        1.新古典企业理论
        学术上通常把微观经济学正统中对企业的看法称为新古典企业理论。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中,无论是“局部均衡”理论,还是“一般均衡”理论,都是研究市场交易的理论,其主题是探讨价格机制的有效性。企业本身是一个“黑匣子”。该理论把企业看作一个消耗各种生产要素的生产集,这个生产集由一个对生产计划、各生产要素边际产出都具有完全信息的管理者指挥。在此企业中,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追求所有者福利(企业利润或市场价值净现值)最大化。新古典企业理论给予我们诸多理解企业的方便,但是不能解释企业的生产结构及其利益结构。


        IP属地:山东4楼2024-04-1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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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代理理论
          从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承袭新古典企业理论,把企业看成是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集,但是,企业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已经分离,企业生产决策是由职业经理作出,而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观察成本,职业经理的行为不被所有者所完全地、直接地观察,或者职业经理掌握所有者所不了解的有关企业经营绩效的真实信息。该理论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和观察成本,解释了企业内各参与者间的利益冲突。
          该理论把所有者看作委托人,管理者看作代理人,委托人与代理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观察成本,所以代理人利用自己相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而产生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行为,以使代理者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在职消费等。这时,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或如实汇报真实信息。这个合同必须满足:委托人的理性条件以及代理人的理性约束条件和激励相容条件。
          发生于1841年10月5日美国马萨诸塞至纽约的西部铁路火车相撞事件,导致了企业制度的深刻变革:老板交出了企业管理权,只拿红利,另聘具有管理才能的人员担任企业领导。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企业管理中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1933年伯利和米恩斯在其著作《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中,第一次系统地对大公司制度进行了统计方面的分析,论证了现代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管理权与财产所有权分离,认为现代大公司是准公有制,管理人员的行政权远比股东的私人财产所有权重要。钱德勒在其著作《看得见的手》中,也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1880年以后)四种历史性的典型形态:个人企业形式(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家式或家族式企业;金融资本主义式企业;经理式企业。钱德勒重点研究后三种企业的产生及其发展的历史特征。委托—代理理论给予我们打开现代公司大门的一把钥匙。然而,它并不能回答企业是什么、企业的边界是什么,也不能解释企业的生产结构、内部利益结构


          IP属地:山东5楼2024-04-1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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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提到科斯?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4-1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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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成本理论
              科斯对企业的疑问是,“如果所有交易都可以由价格机制有效地协调,那么,为什么需要企业?”“企业为什么会在专业化交易经济中涌现?”。科斯以“交易”为分析单位,以马歇尔的边际分析和替代分析为方法,以交易成本概念为基础,打开了企业“黑匣子”。
              因为使用价格机制来协调交易是有成本的,因此,用企业家来协调交易是有利可图的。企业形成的原因,是为了节省市场交易费用,而把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通过价格机制来组织生产的成本主要是:发现相关价格、签约和履约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家协调交易也是有成本的;并且由于交易的空间分布、交易的差异性和交易相关价格变化可能性,随着企业内协调的交易数量增加,协调成本不断增加。因此,企业不可能完全替代市场。当企业内增加一次交易的成本等于同样的交易在市场上或由另一企业完成的成本时,企业规模达到均衡。
              虽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但他并未解释其产生原因。威廉姆森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交易”,采取合约方法来研究经济组织。首先,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传统中的“经济人”的假设,威廉姆森提出“合约人”假定。“合约人”与“经济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由于合约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有可行的合约都是不完全的合约;既然可行合约都是不完全的,合约的实质是“承诺”。其次,威廉姆森从三个维度来解释交易: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重复频率。交易被何种形式(市场、企业或其他)所协调,取决于该协调形式使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之和最小。当人们进行相关且专有的投资时,交易成本尤其重要,因此在此情况下,虽然在投资前存在大量的竞争者,但一旦投资形成,投资各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锁定。结果,一旦投资形成,外部市场不能向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机会成本。此外,在专有的投资规模一定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机会成本这一信息,投资各方希望投资关系能持久下去。现实世界是变幻莫测的,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再者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投资各方企图签订一个面面俱到的合同几乎是不可能的。企业制度就应运而生。


              IP属地:山东7楼2024-04-2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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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约理论
                詹森和麦克林在评述过科斯的“企业是企业家权威协调交易”观点、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企业的本质是团队生产”的观点后,他们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合约关系,不仅与雇员,而且与供应商、顾客、债权人等等的合约关系。”企业是一个充当众多合约集结点的法律实体。如果把企业看成众多合约的结点,则试图区分企业内和企业间的交易便没有意义了;相反,这两类交易都是合约连续统一体的一部分。企业可以看成一个标准形式的合约,比如上市公司便是一个标准形式合约,其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不确定的寿命和股份的自由转换。当然,人们可以相互之间签订类似此特征的合约,但其成本太高;上市公司作为标准形式的合约,节省了人们之间重复谈判的成本。
                法玛接受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詹森和麦克林的思想。他认为,企业是众多自私自利的人通过一系列合约而形成的团队,这些人提供企业所需的生产要素。他特别强调现代大型公司的两权分离,“现代大型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掌握在管理者手中,而这些管理者或多或少地与公司有价证券的持有者是分离的”。他更强调“公司仅仅是合约集的结点”。理解现代企业,必须放弃两种认识:其一是“企业是有价证券持有者所有的”,其二是“企业家的职能是制定决策和承担风险”。法玛认为,用“有价证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以及“企业仅是合约集的结点”的观点来认识现代公司是可行的,并且这种企业制度也是有效率的。现代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掌握者——经理受到外部和内部经理市场的双重压力,如果一个经理把企业经营得很差,那么在经理市场上他的个人资本就会贬值。市场会根据他过去表现计算出这位经理的未来价值,因此,经理会从个人长远利益出发而努力工作。
                “企业是合约结点”的观点有助于认识企业与雇员、供应商、顾客、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约关系,有助于我们注意到经理市场的重要性。但是,该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不同企业所需的资源是不同的,为什么不同企业存在不同的生产与利益结构。


                IP属地:山东8楼2024-04-27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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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由交易费用理论演变而来的。该理论把企业看成“产权集”。该理论前期的重要人物是阿尔钦、德姆塞茨以及威廉姆森,后期重要人物是格罗斯曼、哈特、霍姆斯特姆等。
                  阿尔钦、德姆塞茨不赞成科斯有关企业具有权威特征的观点。在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看来,企业的优越性体现在其“通过投入要素所有者的合作,以更好地利用它们的比较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使报酬支付与生产率之间更加一致”。由于团队生产的特性,组织设计问题成为如何选择一个适用于每个参与者的报酬结构。如何把各参与者的收益从联合产出中分解出来,这是头等重要的问题。如果投入能被清楚地观察,并且可以合约化,那么,分解联合产出是简单的:只要按每人的投入比例分配,或付给一些人其投入的成本,其他人给予剩余。事实上,团队生产产生了计量问题:计量投入的生产率以及计量报酬。计量问题的存在,使得完全准确地计量投入的生产率和报酬或者不可能,或者成本高昂。计量成本的存在导致成员偷懒行为或搭便车行为。为了减少偷懒行为,一种自然的解决方法是由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这样,“选择谁作为监督者”成为组织设计的重要问题了。对监督者的一种约束是由其他监督者提供的市场竞争,但这并非完全有效;另一种约束是授予他获得团队的净收入的权力和向其他投入支付净报酬的权力。如果合作投入的所有者同意监督者可以获得规定额度以上的任何剩余产出,那么监督者就获得了一种作为监督者不再偷懒的附加激励。监督的专业化加上监督者对剩余索取权身份的依赖,将使组织内偷懒减少。这个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监督者,这便是“所有者-监督者模型”。除了小企业外,现代大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因而,又产生了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依据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逻辑,如果监督者不具有剩余索取权,仅仅存在监督专业化不足以降低组织内的偷懒行为。因而,要理解现代企业的本质,我们必须要重新理解现代企业所有权的概念。
                  理解企业所有权的另一重要理论启示是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和不完全合约思想。当人们进行相关且专有的投资时,投资各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锁定,各投资者不能独立地确定其未来的收益;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投资的关联性和专有性,投资各方不能事先明确各方的未来收益,因此所有可行的合约都是不完全的。各方未来的收益取决于事后各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的是,事后各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取决于组织结构,因此可能寻找出某些有效的结构,其在一定情况下,最大可能地减少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另外一些学者在思考,不完全合约中留待事后决定的、事先不能明确规定的内容,其本质是什么?
                  企业的合约性和合约的不完全性可能导致了企业所有权的重要性,而非法玛的所有权无关性。企业所有权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本身是由众多要素产权通过合约构成的法律实体。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证明,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队员之间分配,每个人都有偷懒的积极性,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为此团队若想得到“帕累托最优”必须引入一个监督者,并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赫姆斯特姆证明,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冲突来自于“预算平衡约束”(即总产出必须在所有成员之间分完),如果能打破“预算平衡约束”,帕累托最优可以通过纳什均衡实现,为此就得引入一个“外来的委托人”作为“企业所有者”。这个外来的委托人拥有企业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拥有剩余控制权是保证委托人有能力执行他与组织成员所签订的合约,拥有剩余索取权是保证委托人有动力执行合约。只有保证委托人既有能力又有动力与成员签订且执行合约,合约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在赫姆斯特姆看来,该委托人的作用是打破“预算平衡约束”,从而使得“群体激励”能起作用,使得群体收益完全内部化。
                  用莱宾斯坦的方法,“把(企业)生产率看作一个`囚徒困境'问题”,我们可以比较简单地证明:(1)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引入“所有者-监督者”来解决生产率问题,虽然使群体利益得到了帕累托改进,但并不能使群体利益实现帕累托最优,这是因为“所有者-监督者”与雇员间的激励或惩罚合约是单向的,群体收益不能完全内部化;(2)赫姆斯特姆的引入“外来的委托人”来解决生产率问题,虽然内部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使帕累托均衡和纳什均衡达到一致,但这个“外来的委托人”需要特殊条件,或者委托人能够筹集足够数量的保证金额,或者委托人拥有甲乙所需的战略资源(或者能形成对甲乙的强制力量)。


                  IP属地:山东9楼2024-04-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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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专业化-协调理论
                    以专业化-协调来理解企业的理论基础是亚当·斯密分工交换理论,20世纪最重要的几个人物是杨格、斯蒂格勒、彭萝丝和理查得森。其主要观点是,产业创造某种顾客价值,创造顾客价值需要众多互补性活动,这些活动需要相似的或不同的能力,企业则是具有一定能力的、完成某些活动的生产实体。
                    斯密的经济理论是从分析分工开始的。他把劳动分工作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国民财富的一个重要原因。斯密的逻辑是:(1)交通状况决定着市场广狭;(2)市场广狭限制着交换能力;(3)交换能力又限制着劳动分工的程度;(4)劳动分工的程度决定了一国的劳动生产率;(5)一国的劳动生产率又是国民财富多寡的主要决定因素。杨格把“劳动分工受到市场广狭的限制”称为斯密定理,并强调指出,“递增报酬的获取依赖于不断发展的劳动分工,并且劳动分工的主要经济性,其现代表现形式是劳动的迂回生产经济性。劳动分工依赖于市场广狭,同时市场广狭又依赖于劳动分工”。这样,斯密经济增长模型动态化了。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是劳动分工的两面,市场容量与劳动分工是经济增长的两面。对于绝大多数的产业而言,在原材料生产者与最终产品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日益复杂的专业化活动链,并且随着产业间劳动分工的扩展,产业内代表企业的内部经济性融于众多高度专业化的企业的内部和外部经济之中。企业的规模反映的是其所从属的各产业的最终产品市场的规模,一个企业并不一定仅仅从属于某一产业,而可能从属众多的产业。随着产业内迂回生产程度越高,企业所从属的产业数量可能越多,其所面对的市场容量就可能越大,规模经济和范围都会得到增强。
                    斯蒂格勒提出,“企业从事着一系列不同的活动——采购与贮存原材料,把原材料转换为半成品以及把半成品转换为产成品,贮存与销售产成品,对顾客信贷,等等。单个活动的成本与其技术相关。不同活动具有不同的经济性,有的报酬递增,有的报酬递减”。如此,“随着产业的扩展,具有递增报酬性的功能的容量会渐渐大到足以使一厂商专门去承担。原有承担这一功能的厂商会放弃此功能,让一新厂商去承担。”
                    彭萝丝认为,“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管理单位,而且是在一个管理框架组织下的生产性资源集合体”。每个企业的独特性源于每个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及其资源所能产生的服务之间的差异性。产生生产性服务取决于每个企业所特有的经验、团队和目的,它是一个潜在的、动态的过程,又是知识和经验创造过程。企业拥有一定的资源和知识从而创造服务,创造服务过程中又生产出新的知识和获取新的资源,另一方面,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和知识被完全充分利用仅仅是偶然的事。资源和知识未完全充分使用客观上由于资源的不可分割性,主观上由于管理者计划能力有限。多余的资源和知识存在,驱使管理者去发现新的服务。企业成长的另一面是管理者判断“生产性机会”的能力。“经验,不仅使众多个体成为一个工作团队,而且发展着企业行动机会的递增知识,这些知识的增长不仅产生与环境变化无关的企业生产性机会,而且使各个企业所面临的机会相互差异。”
                    理查德森“把产业看作是完成无数多活动——与对未来需求发现和估计、研究、开发和设计、物理制造过程的实施与协调、市场营销等等相关的”,并认为“这些活动得由拥有适当的能力的组织来完成”。那些需要相同能力的活动被称为“相似活动”,那些在不同阶段或不同专业化上的且需要相互匹配的活动被称为“互补活动”。“这些活动由三种基本方式来协调——市场交易、合作和指挥。”他认为这种两分法——企业和市场,指挥和自发性的协调忽视了企业间合作的事实。“我们不应该认为企业仅是制造产品的工具,而应把企业看作是承担活动的实体,这些活动的性质与企业拥有的技能、经验和市场关系所决定的特定能力相一致。”计划协调并非在个体企业间的边缘停止,而是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在两企业之内产生影响。由于企业间的合作存在,企业间的界线也模糊了。一般来说,那些既相似又互补的活动将在单个企业内通过指挥来协调;那些不具互补性的活动将在不同企业间通过市场来协调;那些具有互补性但不相似的活动将在不同企业通过合作来协调。


                    IP属地:山东10楼2024-04-2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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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他们说的都很好,但是学习门槛太高了。


                      IP属地:山东11楼2024-04-2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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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学的视角
                        企业是近代以来商事活动最活跃的因素。商事法律关系有两个要件:商主体和商行为。商法是企业研究和实践的重要领域。
                        1.企业的法学概念
                        在德国法律中,企业的概念并没有被统一规定在哪一部具体的法典、法规之中,有关企业的法律问题,许多法律都涉及。
                        德国学者里特纳认为,企业这个法学概念含义不明,因此有必要将它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区别。广义上讲,企业是“一个人的单位”,即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单位、行为单位和生产单位,它为人们提供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下与其他企业竞争。涉及经济学上的和经济法上的企业概念,须从整体上定义。当现代经济意义上的立法谈及“企业”时,指的是这个主观的、独立的单位。这些立法使用企业这个词,与“主观性的特殊形式”无关,与企业形式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无关,而仅仅涉及整体经济的功能和调整。与此相对应,狭义上讲,企业具有民法和商法上的意义,即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商事企业可被继承、买卖和出租。
                        20世纪20年代以来,法国社会法学者们已经采用了社会实体这一概念,认为企业就是一种社会实体,是一种基本的甚至是最基本的机构。在当时流行的企业政治理论中,有两种将企业视为法律的课题,也就是说将企业当做财产的一个因素来分析,另外则将企业看做法律的主体,使企业成为人格化的社会经济细胞。
                        法国学者Durand认为企业是企业主、职员、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种财物构成的类似于国家的协同体。这里所谓协同体,指在一定的职位阶级制度下工作的职员的组织体。所以Corniot的法律辞典中指出,法律上还没有对企业下定义,学者一般在企业系进行生产的经济单位这一点上看法一致,企业的本质是用于组成一个作业班而结合在一起的人们的活动,为了达成特定的经济目的的组织体。企业经常与经营作为同义进行使用。Despax在1957年的著作《企业与法》中,详细考察立法、判例以及学说后认为,“企业的法律概念应当这样理解:构成企业的两个细胞,即经济的细胞和社会的细胞紧密地结合形成了独立的组织体。经济的细胞是生产所必要的物的要素的结合,社会的细胞是将经济细胞的物的要素进行活用的人的要素的结合”。这是现今在法国学界具有支配地位的学说。
                        在日本,石井照久教授认为所谓企业,“是指在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之下的一个统一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在带有持续性的、有计划的意图之下进行的资本的计算方法来实现营利行为”。大隅教授认为,“企业是遵从一定的计划,有着持续性的意图,实现营利行为的独立的经济单位”。
                        企业,与消费经济的家计不同。以一定的金额(即资本)从事经济活动,以该金额作为基础进行收益的计算,在所谓资本的计算下以财产增值为目标的营利经济,这一点是企业的特点所在。


                        IP属地:山东12楼2024-05-0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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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法学理论——企业是权利客体
                          从经济学角度考察,企业几乎包含了一切经营性经济实体和组织,它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型,如个体商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作社、国有企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等。然而在法律上,企业的种类划分并不至关重要,因为,在传统民法中,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法律上的定义,而且真正的法律上的制度也并不存在,那是因为在传统的概念中企业与作为企业主的人(也就是提供资本的商人)被混同的关系。
                          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法律上企业不是权利主体,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企业主。把企业作为商人的财产综合体时,最大的特点是把企业作为商人借以成立和实施各种商行为的统一客体来对待,并由此可以将企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这些都是基于它不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主体。对于企业来说,企业主是法律上的人格,是企业在经济上的主宰和在法律上的代表。对于企业主来说,企业是企业主权利赖以存在的根基,是企业主权利主体资格的依托。
                          在德国民法理论中,企业常常被看做是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一种特殊形态。尤其在民事侵权法中,企业经营权被视为民事物权的一个部分。它与其他物权一样,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保护和调整。德国最高法院在多年的案件审理中,始终将企业从事营利事业的权利看成是受民法保护的物权中的一种特殊权利。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被包含在民事物权中,而企业则成为民事物权所指向的对象。
                          在现代,虽然理论界和立法机关试图使企业成为独立权利主体的尝试日益广泛地进行,并认为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称、账簿、营业执照等来证实企业是一个拥有独立权利的主体,但现行立法和审判实践仍然不承认企业具有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责任的归属问题。归根到底,企业主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也是企业债务的债权人。


                          IP属地:山东13楼2024-05-0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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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商法学——企业是权利主体
                            20世纪20年代之前的商法认识中,商人和公司、合伙依然作为标准的权利主体,企业是权利客体,商人支撑企业,企业是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这是由于在自由主义经济年代,企业主对企业的所有权的权能受契约自由原则的影响仅依企业主的意思支配企业,对于企业主来说不存在独立存在且具有独立利益的作为事业体的企业的概念。所以在这个年代企业与资本或资本的把持者(即企业主)被等同视之。企业主把企业当做与自己其他的财产一样,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经营。企业在某种程度上被企业主的人格所吸收。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企业财产的重要性和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扩大,这使得简单的承认企业为社会的、经济的组织体已经不能适应现状了。企业的社会经济重要性决定了,为了实现企业的利益,国家通过各种立法对企业主对企业的所有权权能与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与此同时,为传统的民法所不知的独立于企业主存在且具有独立利益的作为事业体的企业的概念便登上了舞台。承认其为法的主体存在是必然的事情,企业被从企业主那里剥离开来。因此,企业的主体概念的登台实际上完全是法律政策的因素。
                            商法理论认为,企业是资本或者资本把持者即企业主经营的事业体,这个事业体是由以生产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财产的组织体和员工的协同体两部分构成的组织体。而且,企业首先应被视为独立于企业主且具有独立利益的存在。
                            作为事业体的企业是传统民法所不知的概念。对“作为事业体的企业”的认识,要从经济细胞的企业和社会细胞的企业两方面进行把握。经济细胞的企业是把企业主的所有权作为对象的同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共财产。根据字面,可以看出企业维系的原则是妥当的。与此相对,社会细胞的企业,是一定的职务阶级制度下结合在一起的员工的协同体。这样,从两方面把握企业概念,其中包含着相对立的利害冲突。也就是说,像Koechlin所说的,董事希望最大限度地投资,而股东希望分红,劳动者则希望最大限度地固定收入,债权者希望债权得到满足,消费者希望得到廉价的商品或服务,国家追求最大限度地税收,或是希望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政策的方向。这些共同的目的都在于生产上。将这些相对立的多种利益给予协调的满足,便是企业的利益。因此,必须对传统民法的原则进行修正。20世纪70—80年代的“危机”时期,特别是这一危机造成的企业关停并转,于是企业成为商法中基本的、多职能的和中心的概念。在法国,则最终由1984年和1985年的两项法律确立了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商事立法中,企业的概念也逐渐成为构建商法体系的基础性概念。在法学和理论流派中,还形成了一种将企业的概念作为其分析的基础的学派,即支持者甚众的“企业论”派。如今,企业已经在商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样,企业终于从仅仅被作为财产或权利客体看待转变为被作为权利主体看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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